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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曙光尽管会赚钱,有经商头脑,但文化素质并不高,
说起话来没头没脑的。他花重金从市里聘请了颇有名气的钟大鹏律师作为辩护人,钟律师为他代写了附带民事诉状不要说,还交待他上了法庭要注意那些事项,怎样问话,怎样答话。可刚才的浮现的伤痛和愤慨,让他忘得怎样干干净净。上来就是一句鸭公嗓音:
“马元宝,是不是因为我承包了富丽源酒店,你叫人打
我?”
“你承包了酒店关我屁事。”马元宝的回答,嗔得吴曙光直翻白眼。这种推测别人心里的问话,不该是吴曙光问的,马元宝这是戴着手镣,不然的话,瞋目裂眦,又要揍吴曙光一顿。
吴曙光的律师钟大鹏急得直跺脚,你吴曙光又没有证据证明人家打你是因为你承包了酒店,怎么问这种没斤两的话?
马元宝的江河律师也急了:“审判长,反对,反对诉讼人对我的当事人发问这种与自己诉讼无关的内容。”
“反对有效,被害人如果你需要发问,请你围绕着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。”冠兰再一次提醒吴曙光。
吴曙光这才反应过来:“马元宝,10月12日中午你们一
伙是否打了我?”
“我没有打你,是你骂我是痞子,流氓,我的朋友路见不平教训了你。”
吴曙光肺都要气炸了,这个阶下囚,竟然当着法官的面狡辩,可又能没有办法,好在他坚信法院能为他撑腰,只好又问下去。
“马元宝,10月17日晚上,我刚到酒店的时候,话都没说几句,你是不是叫手下的人打我?”
“我的朋友‘忘白狗’(王白明)被你们的保安打伤了,是你不愿赔伤害费,惹怒了我的一班朋友,所以他们才打你。”
“当晚,是不是你们一伙拉我到另外一间房间里,用刀对着我,强迫我从拿出两房间租给你们作为抵偿你兄弟所谓受伤的医疗费。”
“没有,根本就没有用刀,根本就没有强迫谈房子的事。”
本来吴曙光是个被害者,大厅里的听众,听见他附带民事诉状里的那种遭受祸害的悲情与无奈,十分怜悯,听见公诉人的讯问与展示的证词,对马元宝这伙歹徒的罪孽,也油然坌愤。可刚才听见吴曙光发的问与马元宝的回答,原来的心情犹如高涨的波澜又跌落下来。有的甚至认为这种纠纷事出有因,吴曙光也有过错。看来语言的技巧在这种场合,十分重要。相对来说,这两个人一问一答的不说表现着一种智商的高低,最少透射着文化素质的高低。
吴曙光初三未读完就辍学。愚钝是一个方面,玩劣也是一个方面,两者结合,学习成绩全班倒数第一,这种成绩初中都难以毕为业,何谈考入高中,在这种情况下其父不得不让他跟随远房沿海城市的亲戚做生意。经过亲戚的调教,吴曙光还真有出息,跑单帮十多年,生意做大了钱赚多了,可他文化水平并未提高多少,平常小范围的谈生意语言蛮精明流畅,今日初登庭审大雅之堂,加上蕴结着对马元宝的愤懑,内心特别紧张,这还是事先经过钟大鹏律师调教和事先进行了演练,不然,洋相百出。相反马元宝不同,正牌汉语语言大专毕业,逻辑思维、语言表达能力都经过系统训练,这方面明显强于吴曙光不说,还有这位老江湖,之前接受法院刑事审判两次,面对庭审习以为常,胆子也大于吴曙光。两人庭堂上的对证,吴曙光处于下风。
吴长江看见吴曙光的笨拙的口才与尴尬神态为其解围:“审判长,我请允许我向被害人发问。”
“准予。”
“被害人吴曙光,10月12日中午,马元宝一伙殴打你后,你有没有报警。”
“报了,派出所干警说我的伤害尽管有医院的证明,但鉴定不够立刑事案的标准,干警说上门了解情况,调解这起纠纷。
吴长江:“10月17日晚,也就是马元宝一伙第二次殴打你后,你有没有报警。”
“没有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因为,走时,马元宝一伙对我说,你要胆敢报警不仅杀了你,而且杀死你全家。他们老大要是坐牢,他的弟子也不会放过我。我怕,所以一直不敢对别人说。”
“被害人,马元宝一伙把你架到另一房有没有对你再次殴打?”
“有,进去就遭人一棍打倒在地,他们不仅对我暴施拳脚,而且用砍刀架在我颈上,要我拿出两间房间,以最低的租金,作为补偿他们兄弟的伤害。”
旁听席听到吴曙光的哀哽之音,嘘唏一片。
“我的发问完了”吴长江问的最后一句话,知道超出了指控的范围,但为了查清案情不得不问。
这时,马元宝的辩护人江河律师出场了:“审判长,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指控被告人10月17日晚殴打吴曙光一事需要要向被告人发问?”
“准许。”冠兰的准予是有根据的,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,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,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。
“当事人马元宝,在另外一间房子里你们是否殴打了过吴曙光。”
“没有。”
“你们是否拿了砍刀,木棍之类的凶器,威胁吴曙光拿
出两间房子租给你们,作为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。”
“没有,没用任何凶器威胁吴曙光,我只是对他说,我的兄弟‘忘白狗’被你们的人打伤了,你要负责治疗。他说
他一没看见,二听保安说只不过推了一下,没有什么损伤,不存在赔偿的问题。我们说,好吧,既然如此,现在我们带‘忘白狗”去医院检查,如有伤害,你必须负责治疗。这样我们走了。”
把吴曙光拖到另一间房子,对吴曙光行凶,一个说有,
一个说无,有没有旁证,清官难断。但这个有和这个无,关乎到后面的话题。
江河律师停顿了一下,转向吴曙光发问。“审判长,请
允许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。”
“准予。”冠兰的准予同样有根据,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条,经审判长准许,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。
“原告人,吴曙光,关于你说的马元宝威逼你拿出两间房出租,以最低价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是不是有其事?”
“是。”
“既然是房屋出租,那就有出租协议书是不是?”
“有。”
“审判长,原告人说有出租协议书可否当庭出示。”
“可以。”
冠兰从值庭法警手上接过协议书看后,递给合议庭其他两人阅,后又转吴长江阅,再转江河律师。江河律师扫了一眼,说:“审判长我请求再问原告人。”
“可以。”
“原告人吴曙光,签订这份出租屋协议,是什么时间?”
“10月22日。”
“什么地点签订的?”
“在富丽源大酒店我的办公室内。”
“原告人吴曙光,那你为什么刚才口口声声的说,是10月17日晚在你遭受暴力的情况下,拿出两间房以最低的租金租给马元宝的呢?”
江河律师咄咄逼人的发问,让吴曙光懵了,他涨红脸不知怎样回答是好,结结巴巴的:“这,这……。”
“审判长,从签订房屋协议书的时间与地点来看,没有事实证明吴曙光的人身权利是受到侵犯,吴曙光是在说谎,由此建议法庭不予再审理此事。”